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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广告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金融广告

  1、发布金融类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4)股票发行、上市广告,视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a)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b)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5)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广告(如: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或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应当提交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6)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个股或标注股票代码。

  3、发布股票、基金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等忠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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