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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字幕广告成投诉热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昨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投诉中心了解到,字幕广告成为观众首日投诉的热点。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截至昨天下午5点,投诉中心总共接到观众的投诉电话30多个,电话来自全国各地,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为游动字幕广告、叠加字幕广告,“观众反映一些电视台的广告文字把节目的字幕给挡住了”。另外广告节目转播不规范投诉也比较多,“观众说一些电视台在广告时间不转播正常节目的广告,而是插播当地电视台的广告”。

  对于记录下来的投诉电话如何处理?这位工作人员说,按照分工,她们只负责记录,然后将记录转给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同时她也透露,总局已经安排专人对电视台播放的广告进行监看,比如有专门监看用餐时间所播广告的,有专门监看电视剧中间所播广告的。对于这些电话记录,社管司将派专人调看所涉及的电视台的硬盘播出录像,核对投诉的内容,然后再作出处理。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社会公开广告播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对群众投诉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其中确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属群众对广告播放有误解的,应向投诉群众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有具体署名和联系方式的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此外,国家广电总局曾表示,将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听监看情况定期印发监看周报,对执行管理规定情况良好的予以表扬,对广告播放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将下发《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提出警告,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除依据《办法》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理外,还将建议当地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管理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等处理。而且,在2004年第一季度,总局将组织力量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全国通报。(原载1月2日《北京青年报》)

  新闻链接:有关字幕广告的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